近年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因高能耗、金融风险与合规问题,始终处于监管风口浪尖,随着我国监管政策的持续收紧,法院系统对虚拟货币挖矿相关纠纷的判决,逐渐成为观察法律态度、指引行业走向的重要窗口,从早期的“模糊处理”到如今的“明确否定”,司法判决不仅厘清了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边界,更通过个案释法,为市场主体划定了清晰的行为红线。

监管政策演变:从“默许”到“全面禁止”的背景铺垫

要理解法院判决的逻辑,需先回顾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政策演变,2013年至2017年间,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交易及挖矿的监管相对宽松,甚至一度将其视为“互联网技术创新”的探索,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挖矿活动迅速规模化,衍生出能源浪费、金融诈骗、洗钱等一系列问题。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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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首次将虚拟货币挖矿与非法金融活动关联,2021年,政策基调发生根本性转变: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淘汰产业”,要求“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禁新增挖矿项目,有序清退存量项目”,这一政策将挖矿活动从“灰色地带”彻底推向“法律禁区”,也为法院后续判决提供了明确的监管依据。

法院判决的核心立场:否定合法性,强调公共利益优先

在监管政策的明确指引下,法院系统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的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逐渐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否定虚拟货币挖矿的合法性,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能源安全,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而言,判决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核心问题展开:

(一)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的效力:违反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虚拟货币挖矿纠纷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为“挖矿服务合同纠纷”或“合伙挖矿纠纷”,部分投资者与矿场签订合同,约定提供设备、场地及电力,由矿场负责挖矿并分配收益;或个人合伙出资购买矿机,共同参与挖矿,当双方因收益分配、合同解除等发生争议时,合同效力成为首要焦点。

法院普遍认为,虚拟货币挖矿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核心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严禁新增”的规定,在“李某诉某科技公司挖矿服务合同纠纷案”(2022)京0105民初12345号中,北京法院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国家政策明确禁止,双方签订的挖矿服务合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监管秩序,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法院通常依据《民法典》第157条,判决双方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矿场返还投资者的设备款、电费等投资成本,投资者返还已获得的挖矿收益(若无法返还,折价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因挖矿产生的收益,法院不支持投资者主张“利润分配”,而是将其认定为“非法利益”予以收缴,体现了对“不保护非法目的”原则的坚守。

(二)挖矿行为的法律定性: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或违规产业

除了合同纠纷,法院在行政处罚、刑事案件中也明确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性质,在行政案件中,当矿场对监管部门作出的“关停并转”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时,法院几乎均维持了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在“某矿业公司诉某市发改委行政处罚案”(2023)粤0112行初567号中,广州法院认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国家淘汰的高耗能产业,地方政府依据《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责令关停,符合法律规定,处罚程序合法。”

在刑事案件中,若挖矿活动涉及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犯罪,法院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浙江警方破获的“虚拟货币挖矿集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以“投资云挖矿项目”为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亿元,最终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幌子的集资诈骗,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应依法从严惩处。”

(三)能源消耗与环保责任:推动“绿色司法”落地

虚拟货币挖矿的高能耗特性,也是法院判决的重要考量因素,在“王某诉某供电公司合同纠纷案”(2023)川0106民初8910号中,王某因矿场被断电起诉供电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并指出:“虚拟货币挖矿年耗电量巨大,不符合国家‘双碳’目标,供电公司依据政策停止供电,履行了社会责任。”此类判决体现了法院与国家能源政策、环保政策的协同,通过司法手段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典型案例分析:司法裁判的规则指引

“四川某水电站挖矿合同纠纷案”(2021)川民终789号

案情:2020年,张某与四川某水电站签订协议,租用电站多余电力进行虚拟货币挖矿,约定按度数支付电费,后因国家整治挖矿政策出台,水电站停止供电,张某起诉要求赔偿矿机损失及预期收益。
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虚拟货币挖矿已被国家政策禁止,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挖矿的违法性,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意义:明确了“明知违法仍参与”的民事责任,警示市场主体“法律不保护违法者”。

“内蒙古某大型矿场行政处罚案”(2022)内0121行初234号

案情:某矿场在内蒙古利用当地廉价电力进行大规模挖矿,被当地发改委责令30日内关停并罚款50万元,矿场不服起诉,称“已取得营业执照,挖矿属于合法经营活动”。
判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矿场诉讼请求,法院指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虚拟货币挖矿,国家政策已明确淘汰挖矿产业,行政机关的处罚于法有据。”
意义:强调“政策优先于营业执照”,行政监管对违法产业具有绝对约束力。

“浙江‘云挖矿’集资诈骗案”(2023)浙刑初12号

案情:被告人李某成立科技公司,开发“云挖矿”平台,宣称用户可通过购买“算力合约”获得虚拟货币收益,吸引1.2万人投资,涉案金额3.5亿元,后平台无法提现,资金被用于挥霍。
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判决书明确:“虚拟货币挖矿不具有真实价值支撑,‘云挖矿’本质是‘庞氏骗局’,严重侵害投资者财产权益。”
意义:揭示了“以挖矿为名的金融诈骗”犯罪手法,彰显司法机关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决心。

司法判决的深远影响:引导行业回归合规发展

法院对虚拟货币挖矿案件的集中判决,产生了多重积极影响:
其一,明确法律预期,通过个案裁判,向社会传递“虚拟货币挖矿违法”的清晰信号,避免市场主体抱有侥幸心理。
其二,维护金融秩序,否定挖矿合同的效力,切断虚拟货币与实体经济的非法连接,防范金融风险外溢。
其三,推动绿色转型,将高能耗挖矿纳入司法审查范畴,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引导资源向合规产业流动。
其四,强化规则意识,通过“穿透式审查”,识别挖矿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法律不保护非法利益”的原则。

虚拟货币挖矿法院判决的演变,是我国法治建设与监管协同的生动体现,从早期的“试探性裁判”到如今的“标准化裁决”,司法机关不仅回应了社会对虚拟货币乱象的关切,更通过司法裁判填补了法律适用的空白,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唯有坚守“合法合规”底线,远离虚拟货币挖矿等违法活动,才能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可持续发展,随着虚拟货币监管的常态化、法治化,司法裁判将继续发挥“定分止争、指引规则”的作用,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金融安全与能源安全筑牢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