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广泛关注,其背后的“挖矿”活动也随之兴起,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跨境性以及部分国家对其监管政策的不明确,围绕虚拟货币挖矿产生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一个核心问题便是:虚拟货币挖矿合同是否有效?本文将从法律角度,结合我国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虚拟货币挖矿合同效力的争议焦点

虚拟货币挖矿合同,通常是指合同一方提供挖矿设备(如矿机)、电力、场地及技术支持,另一方负责运营管理,并约定收益分配或购买算力等协议,其效力认定主要存在以下争议:

  1. 合同标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虚拟货币本身及其挖矿活动是否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和认可,是判断合同效力的前提。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挖矿活动或合同内容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虚拟货币挖矿可能带来的能源消耗、金融风险、洗钱嫌疑等问题,是否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进而影响合同效力。

我国对虚拟货币及挖矿活动的监管态度

要判断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的效力,首先需要明确我国当前的监管政策,总体而言,我国对虚拟货币及相关持谨慎甚至否定态度。

  • 虚拟货币的非货币属性: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委曾多次发文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 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禁止:我国全面禁止了虚拟货币的交易、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以及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定价、结算等服务。
  •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全面清退:这是最关键的一点,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淘汰类产业,并要求各地应全面梳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任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随后,各地纷纷出台具体措施,对存量挖矿项目进行清退。

虚拟货币挖矿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

基于上述监管态度,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分析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的效力: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虽然其性质为部门规章,但背后反映的是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否定性的政策导向和监管意志,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不仅能源消耗巨大,与我国“双碳”目标相悖,且可能滋生金融风险、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合同内容如果以进行虚拟货币挖矿为核心目的,其内容实质上违反了国家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禁止性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无效。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能耗、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其可能引发的金融不稳定和社会问题,均被认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内容的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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